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审批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20 11:25:11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由其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原因)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1.申请书;
2.拟创办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刊期、栏目介绍、资金、人员等)。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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