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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稿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15 11:07:59

【背景】

7月24日,武汉市人大公布《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社会各界对其提出看法。记者采访了物业界、法律界和消费者代表,请其从不同的视角来“审视”这个征求意见稿。

(小标题)业主物权得到更多维护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彩练:与将要废止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更多地维护了业主的物权。这与才露面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精神相吻合,十分及时,不会造成它一出台就落后了。

如明确提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门卫房、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另外还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属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方面。

但是,在某些方面,规定有些笼统,如第33、34条作为地方性的规定,应该可以做得具体,免得还要出台配套办法。

(小标题)草案呈现不少亮点

武汉市招商局物业公司总经理骆毅民:这份征求意见稿尽管还不是很完善,但有很多亮点,对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益都兼顾到了。

该办法在优化小区管理方面对开发商提出了要求,既方便了业主,也减少了由此产生的纠纷。如规定,在房屋进行预售时,要求有物业公司介入前期管理;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申请一户一表,已建成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项目应当逐步改造,实行一户一表。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也得到了保护。如第28条规定:业主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书面通知其限期交纳,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另外还规定:业主在装修、居住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当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这就对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作了合适的限定。

(小标题)还有很多地方需明确

中北路235号居民舒林林:这个草案中还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如当小区内出现人身安全、财产损失时,物业公司该负多大责任?如果对物业公司一点约束都没有,物业管理人员是否会尽心尽力?

因他人装修导致漏水而损坏家具等物品,楼上住户擅自将厨房改成卫生间影响他人生活等问题,在物业新规中也应有明确解决办法。有关主管部门指的是谁?又能否履行相关责任?

在小区内停车,既然交了停车费和管理费,为何物业公司又不承担责任?如果不需承担责任,那就只能收停车费,而不能收管理费。

另外,还有物业服务不到位,在收费上是否也应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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