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重审 从宽改判5年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01 19:15:00

盗窃罪名依然成立 许霆称不上诉 其父表示要上诉

 


昨日,对于判决结果,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新华社电 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 (本报曾予连续报道),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31日15时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3826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昨日的判决中称,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霆的行为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柜员机内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的盗窃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其辩护人表示将与许霆及其家人商议后再作答复,而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听判后表示“不满意”,要上诉。
   广州中院释疑 为何从宽量刑
   在庭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许霆案的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就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向媒体作出了解释。
   有记者问,贵院第一次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与这次判决相比量刑相差悬殊。你如何看待?
   甘正培:本案经我院两次判决,都是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次判决没有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以在法定刑以内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补充了有关证据,我院对自动柜员机如何出现异常及发生什么异常等事实进一步查证,更深入论证了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等问题。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她强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上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既非“侵占罪”亦非“不当得利”
   许霆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因此,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不当得利”的说法,甘正培表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侵财犯罪都存在不正当取得利益的情形,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此案非“不当得利”。
   许霆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许霆在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甘正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辩护律师 尊重法院判决
   许霆辩护律师杨振平电话中告诉记者,对这一判决,律师表示尊重。杨振平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他表示,如果许霆及其家人继续上诉,他将尽最大努力为许霆争取无罪。
   庭外 激辩声音依旧
   前来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认为,无论法律如何修订和完善,都将滞后于经济和社会最新步伐,年轻人从案件汲取的教训应该是,不论科技如何进步,道德底线要坚守。她认为,许霆案件能得到这种判决,媒体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今后媒体应该对案件谨慎评论,减少发生媒体审判的情况。”
   特意从杭州前来旁听的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则用两个“毫无理由”来表达自己对判决的看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刑为盗窃罪毫无理由;既认定为盗窃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毫无理由。不知道法院前后两个判处结果的依据是法律还是其他什么?作为法律界人士,我从中看到的是混乱。老百姓对类似行为后果将更加缺乏清晰的法律标准。”


TAG: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日历

« 2008-11-22  
      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
30      

数据统计

  • 访问量: 2378
  • 日志数: 6
  • 图片数: 4
  • 建立时间: 2008-01-08
  • 更新时间: 2008-04-01

RSS订阅

Open Toolbar